湾田煤业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

湾田煤业集团 隋小蕾/文2014-07-02

  根据财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云贵两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属各矿的实际情况,6月4日,湾田煤业集团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加安全生产财政投入,加大对安全设施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整改及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等方面资金投入。
  《规定》要求,集团公司所属贵州省境内煤矿吨煤提取45元,云南省境内煤矿吨煤提取40元,作为安全生产费用;各矿依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月从成本中提取,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 一通三防 、防治水治理、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支出,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采空区治理以及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支出等。此外,各矿应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在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各矿矿长、总工程师加强资金监督和跟踪问效,确保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