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复产验收工作不符合条件 煤矿一律不得复产

云南网2014-02-21

  春节后煤矿复产期间,历来是事故的多发期。近日,云南省安委办下发通知,要求抓好春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通知指出,不符合国务院和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的煤矿,不予复产验收;不符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一律不得复产;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及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复产;规模过小、资源枯竭、灾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一律不得复产;具有一定资源但办矿主体安全防范能力低,经评估本企业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矿井灾害的,应由具备相应实力的煤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云南省安委办要求,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企业在滇煤矿、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按照复产验收标准分类组织逐矿、逐井验收。验收人员要认真掌握验收标准,坚持 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原则,严格对照标准进行验收,杜绝漏项、盲点、死角。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企业在滇煤矿、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明确专人盯守,做到真停、真盯、真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