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安全规程》的建议汇总

中国煤炭报2014-04-02

  1.应比照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增加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内容,对 三下 开采审批进一步细化。
  
  2.应对采煤工作面回收油母页岩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在回采煤炭的同时,回收油母页岩。
  
  3.增加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等内容。
  
  4.明确监控分站、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取向。
  
  5.安全出口应该明确规定垂深小于300米的立井,必须设梯子间;垂深大于300米的立井,应设置仅限提人的提升装置,提升装置应双回路供电,并每月检查一次;用做安全出口的立井井底应设置避难硐室。
  
  6.在《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中已有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规定的,建议《煤矿安全规程》相应进行简化或取消。
  
  7.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煤矿维修方面的条目章节太少,建议适当增加部分内容。
  
  8.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与《煤矿安全规程》相对应的执行说明。
  
  9.一些AQ标准里面提及的设施设备在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里没有相应的条目,如地面瓦斯抽放站的设置位置及要求;现行规程的瓦斯等级划分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相符。
  
  10.全国各地地质条件相差较大,煤层赋存条件各不相同,《煤矿安全规程》有些规定不应全国统一,适当赋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
  
  11.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都不够明确,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建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来承担。
  
  12.建议国有企业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国有煤矿所在的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地方煤矿的采区设计由地级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
  
  13.在对矿井多水平延深、工作面数量、巷道断面等提出要求时,建议充分考虑老矿井和地方乡镇煤矿的实际情况,不宜规定太苛刻、标准太高。
  
  14.海拔20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气候对身体健康和设备正常运行均有影响,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增设高原篇。
  
  15.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根据海拔标高的不同,明确设备功率降效的取值范围标准。
  
  16.根据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人体承受能力,应明确煤矿井工开采地面所处海拔标高和氧气含量的极限。
  
  17.考虑高寒缺氧气候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建议海拔3000米以上的井工矿井的员工,其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不得从事井下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对在井工矿井工作满25年、年龄在50岁可办理退休。
  
  18.修订中应将《煤矿安全规程》与《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化》的规定衔接。
  
  19.《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现有矿山使用的主要设备的安全要求,应进行统一的规定,没有的进行补充。
  
  20.如何吸取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今年全国发生的事故案例,总结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补充、完善、细化。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办公室2013年9月16日至2014年2月8日收集)